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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一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截止到什么时候_

文章阅读关键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

个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复:

次年3月31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纳税;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最终结算。

问题

个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需填写哪份申报表?

答复: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

注意:

1、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

2、若年内从两处以上取得营业收入,向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A表)》。

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

从两个以上取得经营收入的,选择向其中一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汇总,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

问题

个人、个人、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营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最终结算?

答复:

不需要。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核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底后三个月内最终结算,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不需要最终结算。

参考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征暂行办法>通知(皖地税〔2001〕158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予结算。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填写说明书规定,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取得经营收入的最终结算申报。

问题

自然人在税务大厅开具销售材料的发票,大厅批准征收0.5%营业所得个税,次年3月31日前是否需要办理个税汇缴?

答复:

不需要。

注意:

如果自然人到税务大厅开具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收入,如劳动报酬、报酬等,则需要在次年6月底前办理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符合最终结算条件的除外)。

问题

我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很多个人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所得税需要合并吗?

答复:

是的。您需要合并您名下的多个个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汇总纳税申报表,调整后按适用营业收入税率和相应扣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减去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

汇总纳税申报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A表)。下一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以上取得经营收入的,选择向其中一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

问题

个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结算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表是什么?

答复:

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金结算应补退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总结为一个大公式:应补(应退)税额=【收入总额-(成本 成本)-损失-符合条件的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减免税款

问题

请举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所得税如何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案例:

王平是个人独资企业主,2021年营业收入200万,营业成本90万,税金及附加15万(含预缴个人所得税3万);销售费用15万;

管理费用30万(其中业主王平的工资薪金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20万,业务招待费2万);财务费用3万;营业外支出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平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2020年,王平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3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一万元(包括子女教育1.2一万,赡养老人2.4万)。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

业务招待费调整:2×60%=1.2万,200×5‰=1万元,调增=2-1=1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1)业主工资8万;(2)行政罚款5万;(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20 1 8 5 3-6-3-3.6=30.4万;

应纳税额=30.4×30%-4.05=5.07万;

应补缴税额=5.07-3=2.07万。

问题

个人、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时,投资者的个人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个人、个人负责人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税有两个税目:营业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没有工资、工资收入。因此,在计算营业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个人、个人负责人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和工资支出。参考:北京税务问答: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工作,可以按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收入。

问题

个人、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时,投资者及其家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而且很难划分,如果税前扣除允许吗?

答复: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计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和家庭费用。40%的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区分的,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问题

个人、个人负责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是否允许减去6万元的基本减免费?

答复:

个人、个人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收入的,这我也会

5、普通会计除夕

营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是否允许基本减去6万元。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法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办理最终结算时,应当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注意: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既有经营收入又有综合收入的,在综合收入计税时扣除6万元,不再扣除营业收入。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温馨提醒:二哥税是一个非官方平台。所有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不是实际纳税标准。欢迎交流和学习。系统学习申报最好下载最新申报表和填写说明,看下载方式联系二哥税念

发消息:2021增值税

如图所示:

1、原来你是这样的二哥

2、年味在哪里?这是中年会计师的年味

3、请开始你的表演

4、没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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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一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截止到什么时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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