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扣以前年度社保个人所得税
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2019年开始,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和个人收入信息,特别是社保费进入金税三期系统后,悄悄降低社保购买基数甚至不缴纳社保的企业,被税局追征补缴社保费的越来越多。
关于税局追征补缴的社保费,企业、员工能否税前扣除?应如何扣除呢?
别急,请见下文分析。
企业补缴社保费
首先明确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补缴的以前年度社保费,属于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到相关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涉及加征的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比如广州的甲公司2020年12月补缴了2014年—2019年社保费用如下:
因为2014年不在“5年追溯期”内,因此补缴当年度的社保费用不能追补扣除。
个人补缴社保费
个人所得税减除的费用是以收付实现制确定的。因此个人补缴部分,可在补交时扣除。
>>扣除方法:在扣缴客户端申报时,填写在“专项扣除”,与其他“三费一金”一并扣除。
>>扣除金额:如果当年扣缴不完的,也不能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对于扣除方式,目前无统一口径,各地税局存在差异:
△广州:从补交当月的累计应纳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深圳:在补缴当月一次性扣除
√ 举个例子:
小A在2020年6月也补缴了2014年—2019年的保险费4.9万元,2020年每月工资为1.2万,假定无其他扣除项目。
最稳妥的做法,小编是建议个人要先咨询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扣除方式,如果漏扣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扣除。
综上,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费,可以追补到以前年度扣除;个人补缴的,可以在补缴当年扣除,扣除方式各地存在差异。
参考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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