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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7月24日)

彭怀文

问题1: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到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问题2: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同时,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等应税凭证并不包括代理合同。

在2022年7月1日前,《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2022年7月1日后作废)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但是,在2022年7月1之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同时,国税发〔1991〕155号已经作废,因此对于委托贷款合同,对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征收印花税。

综上所述,依照现有规定,委托贷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其余的代理合同目前不征税印花税。

问题3:消防维保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答:

消防维保合同,在《印花税法》的目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是没有的,但是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消防维保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对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检测、测试等,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消防维保合同应按照“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报酬的万分之三。

问题4: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报?

我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还用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在总分机构已经办理了汇总申报的情况下: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简而言之,在总分机构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也需要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和年度,但是是等总机构计算好分支机构的分配表以后,只需要按照分配表进行填写申报表即可。

问题5:张某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承包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为嘛?

张某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承包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据说是因为承包费用计入的是盈余公积,那计入盈余公积的承包费用,为什么又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呢??

解答:

该问题主要是纳税主体和两个所得税计税依据存在差异。

1.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被承包经营的,通常是纳税主体不会发生变化,依然是被承包的国有企业本身,收取承包费的基本上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国资委或更大的国有企业等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国有企业在被个人张某承包以后,缴纳的承包费,与企业本身取得收入是不相关的(与张某个人取得所得相关),反而是属于向该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股东)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因此,支付的承包费不得在该国有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承包人张某支付的承包费,就是其个人取得经营所得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问题6:转让股权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税额可否抵扣减持有期分到的股权股利和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

企业转让股权时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实际转让收取金额-股权初始取得成本

已知持有期间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等不能扣减应税收入,但是持有期间将利润分红掉就可以免征所得税。

那持有期间的股票分红,是否可以扣减?

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能否扣减?

解答: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有三种模式,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对应的留存收益有不同的规定。

第一,转让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的股息或红利分配,依照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虽然没有实际分配并领取的,但是已经可以算为投资企业的收益,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从转让价款中扣除该部分投资收益。

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也是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从转让价款中扣除股票股利的投资收益。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问题7: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达到季度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税务岗人员,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时候领导不想交那么多税,要求向税局报送了假的财务报表,我不是领导也没什么话语权,只能听从安排,但是都懂这种不会有任何的纸质留存证据,只是领导口头说一下。这种情况税局查下来会有什么后果?

解答:

对于企业的这些想法或做法,对于专业从事税务管理的税务部门早有预料,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就下发有《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对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

34号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34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PS:《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局一旦检查发现的话,轻者责令限期缴纳并处滞纳金,重则处伍万元以下罚款等。

综上所述,企业不应抱着侥幸心理,一旦税务局来检查,就是税务风险爆发之日。

问题8:母公司用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子公司的员工分录?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做账?

解答:

一、母公司的会计核算

母公司用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子公司的员工,说明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将会减少,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将会减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的规定,获奖的“子公司员工”,也属于会计准则规范的“职工”范畴,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1.按照奖励的子公司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实际奖励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子公司的会计核算

子公司员工因为工作表现优秀,由子公司进行奖励是应当的,对于子公司自己奖励自己员工的支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应是“职工薪酬”。

1.按照奖励金额计提“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在实际奖励时,由于是母公司代替奖励了,相当于是获得了母公司的一笔资本性投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资本公积

三、税务处理

母公司用子公司的股权奖励子公司员工,话说起来有点绕,企业所得税就会更加绕。对于该项奖励支出,到底应该母公司税前扣除,还是子公司税前扣除?估计很多人就会被“绕晕”!实务中各地税务局执行肯定也会存在差异,税企之间产生争议也在所难免。我认为对于实际而真实发生的奖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只能在其中一方进行税前扣除,并不能在母子公司同时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奖励对象是子公司员工,建议实务操作中奖励决定最好以子公司名义做出,在实际奖励并将子公司股权过户给员工时,体现为子公司代替员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这样子公司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母公司只需要体现为对子公司股权做了部分转让即可。

对于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母公司直接奖励,还是子公司奖励,子公司员工在实际收到奖励的子公司股权时,都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满足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股权奖励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题9:拆迁补偿给农民的款项没有正式票据,白条能入账吗?汇算清缴时能税前抵减吗?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因此“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为确保税前扣除凭证的证据链完整,通常应包括双方签字的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等。

因此,拆迁补偿给农民的款项没有正式票据,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入账,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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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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