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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子因县名被驳回?高沃代理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高沃知识产权

饶河县伍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29677675号“西林子”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高沃律师仔细分析商标驳回原因,制定详细的复审方案,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西林子”中“西林”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子”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西林”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项目:食用玉米油,食用骨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橄榄油,芝麻酱,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芝麻油

申请商标“

”是由汉字“西-林-子”组成的文字商标。三个汉字“西”、“林”、“子”在中国的日常语言和行文中极为常见。申请商标“西”、“林”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子”以同样的字体和大小呈现,三个字组成了一个标准的形容词+名词+名词的偏正结构短语。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是“申请人所生产的食用油均来源于大自然中的好山、好水、好大豆,其原料天然、无污染,用其独特的炼制手法,赋予其浓郁的东北特色,实现从寒地黑土地生长的非转基因有机大豆,到广大群众餐桌芳香四溢有机好油的华丽转身。体现了申请人通过企业不懈的努力,给相关公众健康的食用油的美好愿景。

“西林”二字作为地名的含义本就极为不显著,“西林”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西林”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

“西林子”中“西林”如为地名,那么“西林子”应该很明显指示以上“旅游景区”及“水果”商品,而事实上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食用油”等商品与“旅游景区”、“水果”根本没有任何共通点,这与将“西林子”中“西林”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西林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类商品联系起来,依照法律规定甚至作为地理标志都不合格。相关公众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注册的申请人生产的“食用油”产品上看到“西林子”三个字,没有任何理由会把其产品和“西林县”联系起来。

申请人列举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含有“西林”二字的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西林”二字在其中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并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

上述商标同申请商标一样均含有“西林”要素,“西林”二字在其中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并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然而上述商标均已经成功注册并在市场中流通多年,这充分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亦完全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9677675号“西林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有图有真相

图片来自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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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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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西林子因县名被驳回?高沃代理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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