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提供什么保证、一般保证的内容
原标题:提供保证必须了解的几点
律小生
第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请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不要傻乎乎的提前清偿债务哦,清偿后你找本来就没钱的债务人追诉是很困难的。连带保证则不分先后,可以找保证人也可以找债务人。因此,在不得已需要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尽可能只提供一般保证。
第二:民法典出台后,协议中约定不明的现在视为提供一般保证,和之前的规定有明显变化,如果你只想提供一般保证,可以在协议中对该条款进行模糊约定,也是一种降低风险的可选项。
第三:连带保证的担保期间,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记住:这个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效力!如果过了保证期间,你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了!
第四:混合担保的时候,要约定清楚担保顺位,实践中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容易遗忘这点。如果没有约定顺位,在债务人提供了物保的情况下,应先要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物保,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就没有清偿顺位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