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总部在南宁,全国各地23家分公司!
南宁工商财税代理记账资质知产代办的老大

公司商标被侵权了(两家公司被判侵害名牌商标,法院解析为何这么判)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商标侵权是由法院判吧、公司商标被侵权了

商标侵权是由法院判吧

高沃知识产权

两家公司使用与名牌商标不完全一样的字母作为其字号,但仍被法院认定侵权。近日,为正确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江苏高院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并发布了相关案例。

两家公司产品字样与名牌商标相近,被判侵权

莱雅公司自成立时起即以 "L ‘ OREAL" 为企业字号,中文译名为莱雅公司或欧莱雅公司。1981-2001 年,莱雅公司经国家商标局分别核准注册了 "L ’OR AL"" 莱雅 ""L ‘OREAL欧莱雅 "" 欧莱雅 " 等商标。上海美莲妮公司和杭州欧莱雅公司大量生产和销售标注 "L ’ OIYIR""LOIYIR"" 莱雅丽晶 " 字样和 " 杭州欧莱雅公司 " 企业字号的化妆品。最终,江苏高院判两家公司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均系由外文字母臆造而成,中国消费者不会关注其含义,即使含义确实不同,消费者也不可能据此将两者加以区别。虽然两组商标字母组成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鉴于两者均由六个字母组成、开头两个字母均相同、读音亦基本相同,在隔离状态下,中国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两者区别开来。

在江苏高院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中,法院提出,判断外文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应考虑中国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认知水平等因素。在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方面,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般知识和经验的公众,按照通常的消费习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通常来说,日常生活用品应以一般消费者为相关公众,其在购买时可能凭第一眼直觉就购买。而价值高的商品,例如汽车、房屋等,注意力标准要比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高许多。

两者商标相似,并非一定构成侵权

江苏高院发布的另一则案例提到,拉科斯特公司于 1980 年至 1999 年,在中国大陆注册了 " 鳄鱼图形 " 与 " 鳄鱼图形 +LACOSTE" 商标;鳄鱼国际公司于 1949 年始在新加坡、香港、印度等亚洲国家与地区获准注册鳄鱼图形商标等,于 1993 年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 "CARTELO 及鳄鱼图形 " 商标,拉科斯特公司主张鳄鱼国际公司注册的 "CARTELO 及鳄鱼图形 " 商标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鳄鱼国际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后使用相关商标,主要是对其已有商标的沿用;且从相关国际市场看,双方诉争标识在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长期形成共存和使用的国际市场格局;从诉争标识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看,两者在中国大陆市场内已经拥有各自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均已形成客观的划分,已成为可区别的标识,因此双方之间的诉争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均具有特殊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有特殊的使用和共存状态。考虑到两者各自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相互之间的共存过程和使用现状以及鳄鱼国际公司的主观意图等因素,认定两者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鳄鱼国际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高院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中称,如果比对的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具有特殊历史渊源,有共同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的,此时不应简单就商标构成要素认定近似,而应当综合考虑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政策变化等因素,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准确作出侵权判断。例如,对于一些具有复杂历史渊源的商标或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相关当事人对于商标和品牌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加之还可能具有法律、政策等变化的其他原因,且均为善意使用,法院在处理此类商标纠纷案件时,应当允许构成要素近似的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及恶意抢注商标

江苏高院提出,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要结合商标权保护范围具有弹性的特点,妥善利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不正当手段、主观过错等裁量性因素,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维护商标声誉,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及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并妥善处理好商标权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商标权人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商标权人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等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商标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侵权赔偿如何确定?除法定赔偿外还有合理费用

对于当事人请求以损失或获利确定赔偿额的,法院不应当简单地以 " 难以确定 " 为由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而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额、获利额或者许可费标准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能够据实计算具体数额的,则直接计算;不能具体计算数额的,能够通过对裁量性因素计算最低值的,则运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进行裁量;前述方法无法确定的,可以考虑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之外,还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项目及范围,一般包括:公证费;因调查取证或出庭而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档案查询费、材料印制费;翻译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发生的保险费等。对合理费用,法院应当审查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告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的,可以纳入合理费用范围。对故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有关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获取知识产权服务~

————————–

来源 |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公司商标被侵权了(两家公司被判侵害名牌商标,法院解析为何这么判)》
文章链接:http://www.hzkqcw.com/shangbiaodaili/12192.html
本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分享到: 更多 (0)

南宁头部财税公司 总部在南宁!全国23城都有直营分公司!

联系经理1870775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