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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说个税申报 - 春节前提前发了2月份工资,这会申报犯了难

小A公司是每个月5号发放工资,2022年1月5日发了1月份的工资,2022年有点特殊,2月5日又刚好是春节,所以2月工资公司又提前到1月29日发放了。

这个实际上也是好事,对员工来说,提前发工资自然是棒棒哒。

但是公司算个税申报个税的人却犯难了。

现在相当于什么呢?

相当于1月发了两次工资,2月实际上发放工资为0。

个税怎么申报呢?

其实理论上的做法很明确,也没什么争议的,就是以实际发放的月份为个税所属期。

1月发了两次工资,那就应该把两次的金额加总后计税,然后在2月征收期申报,2月发的工资是0,那就应该零申报。

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但是小A在计税时候就发现问题了。

什么问题呢?

二哥给你用案例讲一讲你就明白了。

二哥每个月工资6500,三险一金每个月500,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1000,正常情况下发,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

1月:应纳税所得额=6500-5000-500-1000=0

二哥是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月:应纳税所得额=13000-10000-1000-2000,也等于0,也是不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的。

以此类推,二哥的收入,全年正常这样发都不会扣税。

但是现在公司提前发了,会计如果严格按照理论上申报方式给二哥报税,就出现了下面的这个结果。

1月:应纳税所得额=13000-5000-500-1000=6500个人所得税=6500*3%=195

2月应纳税所得额=13000-10000-1000-2000=0累计预扣个税=0,1月预扣的部分形成负数,不能2月退,等到汇算才能退。

所以,这样申报就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1、部分员工可能本身全年不需要预扣个税,结果通过这个申报后,先形成了个税,然后又涉及汇算退税。

2、员工申报记录中形成了零申报记录。

这个就尴尬了。

感觉没事找事,能不能我还是按正常每个月发的情况分开算,分开申报嘛。

就是下面这样申报。

这样就没有上面这些问题了。

可以不?

理论上当然是不可以的。

但是实操上我觉得问题是不大的,也没啥风险。

纠其根源,其实还是就是因为这种情况的特殊性。

提前支付工资是节假日的特别情况,不是企业随意变动,随意调节的结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关于“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单位选择在1月底提前支付了原本应在2月5日发放的工资是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的,不是人为的随意调节的情况。

你非要说这个操作有么有依据,其实也能找到,早在2019年税务局就提到过,为什么当时要提到这个事情呢。

因为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算法之前,国家在2018年第四季度给了一个过渡政策。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当时这个过渡政策就恰好卡在10月国庆节,就出现了有些单位9月同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10月又不支付的情况,如果按理论上支付月份来申报,那可能这种情况下单位就只能享受到11月和12月实际支付时候两个月的5000,10月因为没时间支付那就会导致少享受一个月。

但是很显然并不人性化,毕竟提前支付也是按规定办事。

所以总局当时有个口径就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0月工资提前在9月发的也可以享受5000,而实操方式就是你9月发的两次分开申报(10月申报9月时候报一次,11月申报10月时候报一次)。

其实这个和本文中情况就基本是一模一样的。

当然,提前发工资的毕竟是少数,但是少数不代表没有,如果你不是这种情况,权当了解学习一下吧。

多学习多进步,以后争取换一个提前发工资的,而不是拖欠工资的。

作者:二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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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二哥说个税申报 - 春节前提前发了2月份工资,这会申报犯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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