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税局,不知是为了审核起来方便、还是对出口退税政策和退税系统的误解,不允许外贸企业一份进货专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应多份报关单来申报出口退税,这就说不过去了!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在对一份发票分次申报退税取消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时就明确规定,对于需要分批申报退税的,取消分批单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中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即在审核系统中进行进货凭证的数量、金额总量审核控制即可。
可有的税局,为了能够审核方便,不考虑外贸企业的业务实质,一味的要求企业必须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进货发票,不能对一份进货发票分次申报,或者要求一份发票对应多份报关单的必须在一个批次申报,这就说不过去了。有的外贸企业一次性购入货物,分次报关出口,人家供货商就开一份发票,凭啥不让人家分开退税呢?
新申报系统中,只要求一个关联号必须对应一个项号即一条出口明细,而不是要求必须对应一份进货发票。对于一份进货发票对应多份报关单的业务,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自行对发票数量和金额进行分拆与报关单对应即可,税务机关在审核时进行总量控制,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对于这种一份发票对应多份报关单的退税申报,如果上一批次申报的退税还没有审核完成,本次再申报时会出现本次申报的进货凭证存在正在审核的信息这个不可挑过疑点,需要等上次申报的审核完成后才能进行该进货凭证的退税申报。
作者:王术芳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