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问题,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案例:某金银首饰经销商发生一笔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销售新金首饰10克,金价及加工费合计4000元,消费者以旧金饰5克折价1850元,经销商实际收取消费者现金2150元。其中,销售的10克黄金对应的含税成本为3800元。
该经销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编制会计分录、计算该笔业务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解答:
1、增值税
该笔业务应征收增值税=(4000-1850)÷(1+13%)×13%=247.35元;
2、消费税
该笔业务应征收消费税=(4000-1850)÷(1+13%)×5%=95.13元;
3、会计分录
(1)、计算增值税、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150元
库存商品 1850元 (5克旧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2.65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7.35元
(2)、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95.13元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95.13元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362.83元
贷:库存商品3362.83元(10克新金)
4、问题
金银首饰经销商如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纳税人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如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按照新首饰的全部价款400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实际收取的价款215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小编专程去了几家商场,咨询了不同品牌的首饰经销商,包括银座的老凤祥、万达的周大福等,给出的回复均是: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的业务,纳税人给消费者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150元。
这样对么?
针对纳税人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如何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问题,小编于2021年10月23日分别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及北京市税务局做了咨询,截至2021年10月28日下午5点,三地税务机关的具体答复情况如下:
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答复如下:按照实收金额开具发票。如图:
二、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答复如下:按照实收金额开具发票。
小编要求工作人员直接在官网答复,工作人员以答复结果没有文件依据为由予以拒绝。
三、北京市税务局
截至2021年10月28日下午5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没有任何意见回复。
小编个人认为这种开票方式不正确,原因如下:
1、消费者实际购买的金银首饰的价值是4000元,取得2150元的发票,与实际不符;
2、纳税人销售了价值4000元的新金,回收了1850元的旧金,严格意义上这是一购一销两个行为,文件规定以纳税人实际收取的价款为依据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税金计征的问题,不属于发票开具的问题;
税法规定的其他多种差额征税行为,均未要求按照差额开具发票。
3、消费者实际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新首饰,取得的发票却是2150元的发票,没有反映出实际交易价值,掩盖了交易实质。
小编认为纳税人应该为消费者开具4000元的全额发票,然后在备注栏注明旧金回收数量及金额,依据“财税字(1994)第95号“及“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并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差额计税功能实现申报。
税总,纳税人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到底如何开具发票,能否给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
作者:张钦光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