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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清说出口退税 - 取消出口商品退税率后,税收业务如何处理

Q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从国内购进硅锰钢丝、钢轨等钢铁产品出口至国外。2021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政策取消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请问,我公司在税收新政下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计算税款及进行纳税申报?

A

你公司上述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涉及2021年新发布的两个文件。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146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出口的硅锰钢丝(原出口退税率为13%)在取消范围内;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23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出口的钢轨(原出口退税率为13%)也在取消范围内。

这两类产品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你公司应按上述政策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并及时申报,现以钢轨出口为例说明:假设你公司在2021年5月购进8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钢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0.4万元;8月购进18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钢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3.4万元。以上货物均在8月分别以离岸价113万元人民币和226万元人民币(换算为人民币价格)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至南非。这两类产品的征税率均为13%,且8月无其他业务发生,上期留抵税额为0,则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分别计算钢轨的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换算人民币价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13+226)÷(1+13%)×13%=39(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39-(10.4+23.4-0)-0=5.2(万元)。

关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如果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办理出口退税,后又转为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则适用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而你公司出口的钢轨属于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应直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直接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用再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是增值税申报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进行填报。购进钢轨的进项税额33.8万元应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此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39万元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向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纵向“开具其他发票”项下第4栏“销项(应纳)税额”的交叉栏中,并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产生当期应纳税额5.2万元。三是如果你公司是通过其他公司委托代理出口钢铁产品,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版、“单一窗口”在线版和出口退税离线版三种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公司用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开具后转交你公司用于备案和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作者:王文清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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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王文清说出口退税 - 取消出口商品退税率后,税收业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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