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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守勇说合伙人 -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是否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又没有用于经营,是否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不需要的。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

从上述政策看出,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作者:郝守勇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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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郝守勇说合伙人 -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是否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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