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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总局: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 企业改制重组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以改制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费用作为初始成本扣除;改制重组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以经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初始成本扣除;

3. 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等资料;

4.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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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财政部、税总局: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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