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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十万元免征教育(一般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万,季度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吗_)

摘要: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附加税免征,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

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十万元免征教育

朋友经常问二哥

1、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吗?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政府基金减免不超过30万,城建税免吗?

……

在增值税和政府基金优惠政策中,临界销售额为3万、9万、10万、30万。

很多人被3万、9万、10万、30万搞得一团糟,其实用一张表格很清楚。

「图片可以放大并下载和保存」

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不是税,是政府基金,文化建设费不是税,不是政府基金,是费。

所以,朋友问的问题也很明确了。

1、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减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

2、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如果实际缴纳增值税,除非有特殊政策,否则也应相应缴纳。

无论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普通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记得在申报时选择正确的减税代码进行减免。

附加选择教育费61042802

地方附加选择教育费99129999,然后录入减免金额进行减免。

政策依据: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教育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支付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再做一个延伸理解:

1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有执行期限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目前还没有延续执行的政策发布,如果没有后续减免政策,只能参照财综[2013]102号执行。

2

免征政府基金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12号就是这样描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描述中使用的是支付义务人,而不是明确指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包含

3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金)至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公告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销售商品、加工、维修、维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维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税9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享受小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明确描述了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4

小微代开的专票计入销售额,但无论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

这是什么意思?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开具7万元发票,开具1万元专用发票,总销售额8万元。这不超过季度9万元的标准,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请注意,代理开具的1万元计入季度销售额。

但相应的增值税部分应缴纳1万元。还应缴纳城市建设税,因为城市建设税是基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还要缴纳城建税。

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用符合减免条件,无需缴纳。

5

符合条件的小微代开专票税可申请退还。

所谓满足条件,就是专用发票全部联合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300元的1万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他情况不能退还。

6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不会对相应的城市建设、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进行会计处理。

城市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提缴纳。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在会计上计提。

也直接零申报填写申报表。

7

增值税按季度申报,地税按月申报怎么办?

易办,地税部分的城建税和附加税每月零申报。

2016年6号公告实施后,附加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免征零申报。通过共享国家和地方税收信息,自动生成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税的零申报信息,免征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税的零申报信息。

这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如果申报地税,可以免于零申报。但这取决于地方政府是否这样执行。

8

增值税应当按照纳税义务时间计算确认,以满足转让损益的免税条件。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第二条第(十)款规定:

「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确认为应缴税费。符合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缴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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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十万元免征教育(一般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万,季度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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