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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用的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盘点

为您提取本文的重点: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收入,2017年企业所得税结算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8十几天就要结束了。

从今天开始,分税种,

2018年税务事件陆续盘点,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①税前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比例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8%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部分;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指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②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企业)2年(24个月,下同)的,公司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扣除;当年不足扣除的,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的70%扣除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所得;当年不足扣除的,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③委托海外研发活动的费用可以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海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④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的企业,在资格年度前年未弥补的损失,允许结转后一年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五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⑤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企业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利润总额12%以上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利润总额12%以上的部分。

政策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通知 〔2018〕15号)

⑦部分固定资产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年12月31日新购买的设备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折旧不分年计算

政策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⑧扩大小微利企业范围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小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政策指引:

1、《财税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⑨研发费用加扣比例增加

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照规定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年12月31日,再按实际金额计算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计算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增加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⑩海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暂不征收国内直接投资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外商投资鼓励项目扩展到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53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更加明确

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用于成本、费用、损失等费用核算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从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得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证明其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方便

自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用自我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保留备查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收集和保留相关信息供参考。

政策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年底,即将结算,

以上这些税收大事件千万要记得哦~

来源:厦门税

供稿:12366

编发:税务服务(税务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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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汇算清缴用的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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