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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税务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最终结算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您可以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相关栏来享受。
2.办理渠道
可通过税务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税务服务栏查询。
3.申报要求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可享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期末的情况判断,年度最终结算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从两个以上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合并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纳税人应当在相应的营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并附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政策减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五)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减免后的税额缴纳税款。
4.相关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可享受。
(2)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缴纳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扣后一个月的税款,当年不能抵扣的,可在最终结算时办理退税;或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五、相关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取得多项经营收入,如何享受经营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个体工商户B,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半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如何计算个体工商户享受营业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额1500元),残疾人优惠政策可享受2000元的减免税,因此李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额为65500元),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为6000元,因此吴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半=[(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收入缴纳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吗?
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以自动抵扣下个月的税款,当年不能抵扣的,可以在最终结算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税。
4.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货运发票时是否预征个人所得税?
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行业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收入征收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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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