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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田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高沃知识产权

原告上海田野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3769082号“田野”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40734号《关于第23769082号“田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蛋,奶油(奶制品),肉,水果罐头,木耳,豆腐,熟蔬菜,鱼(非活),加工过的花生,腌制水果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蛋,蛋白,蛋黄,皮蛋(松花蛋),鹌鹑蛋,咸蛋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腌制蔬菜,水果蜜饯,水果罐头,火腿,干食用菌

引证商标三:

核定使用商品:鱼制食品,豆腐制品

引证商标四:

核定使用商品:牛奶制品,食用油脂,食用果冻,豆腐制品

引证商标五:

核定使用商品:莲子,干枣,木耳,腌制蘑菇,肉罐头,肉,食用油脂,果冻,豆腐制品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140734号《关于第23769082号“田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商标局于2019年2月6日发布第163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项目上被依法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8]第W035017号;商标局于2019年3月6日发布第163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三在第29类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项目上被依法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8】第W035429号;商标局于2019年2月20日,发布第163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四在第29类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项目上被依法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8】第Y018576号。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在其核定使用的“蛋”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鱼(非鱼)、蛋、奶油(奶制品)”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40734号《关于第23769082号“田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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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高沃代理田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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