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总部在南宁,全国各地23家分公司!
南宁工商财税代理记账资质知产代办的老大

徐峥说金融工具 - 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几个常见列报问题

1、应收利息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收利息在“其他应收款”中一并披露。这里的“应收利息”,仅仅反映的是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如果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应并入相关金融资产对应本金的账面价值列示。

理论依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尚未到期的应计利息是相关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组成部分,故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列示。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根据管理层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惯例,分别在“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简而言之,就是分别在“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示。

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因此在票据到期前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而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银行借款及应付债券的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项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如果该项利息已经到“结息日”,但却仍未支付,意味着“延期付息”,在这种情况下,就在“应付利息”科目列示。如果是根据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尚未到期应支付的利息,则不符合“应付利息”的核算内容。

银行借款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是一项金融工具,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因此,借款科目所列报的金额,不仅包含本金,还包含计提的尚未到期的应支付利息。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列报在“应收利息”。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列报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对于分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与本金一起核算,列报上考虑流动性可将一年内支付的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列报在“应付利息”。

4、长期借款保证金

长期借款是大于一年的,保证金同样也是大于一年的,不能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列示,而是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作者:徐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徐峥说金融工具 - 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几个常见列报问题》
文章链接:http://www.hzkqcw.com/caishui/64096.html
本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分享到: 更多 (0)

南宁头部财税公司 总部在南宁!全国23城都有直营分公司!

联系经理1870775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