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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说滞纳金 - 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四)应扣未扣

为了将税款及时足额的交入国库,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有一种代扣代缴的方式。即在交易的过程中,由收款方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扣缴相关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义务,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管法对其处以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个滞纳金的问题。

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将代扣代缴的税款按规定的时间上交国库,则需要加收滞纳金,但在滞纳金的承担者应该是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纳税人。

也有一种情况,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时纳税人的税款自然也就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上交国库,那么滞纳金是否应该加收?

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当然了,此规定仅仅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对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目前尚无一个非常明确规定。

但从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只提了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及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却压根没有提加收滞纳金的事。

从根子上来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所征收的利息。因此,滞纳金的前提是有税款,如果连税款都没有,那就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问题。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国家税款的问题,而纳税人虽因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占用了国家的税款,但责任不在纳税人,若向其加收滞纳金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个税上对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加收的规定,是符合滞纳金最初设定的法意的。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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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魏春田说滞纳金 - 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四)应扣未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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