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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单位如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

单位如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文章摘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基于以上规定,您虽然已经离职,但如果您上年度在他们单位的薪酬收入超1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仍会通过原单位提醒您来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虽然本人已辞职,但是本人2019年的工资信息在原单位,所以本人应该在已离职单位进行2019年的汇算清缴,具体个人在手机可以下载个税APP,先进行注册登记后,进入页面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系统会自动抓取2019年个人收入信息,一步步操做即可完成操做,有些人汇算清缴完还可以进行退税;

我国现执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标准线应为个人每月工资类收入剔除专项扣缴如社保金缴纳费用等项目后,仍大于5千元以上的工资收入部分应征个调税。

但公司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的时间安排也要按公司规模的大小和性质而定,其中既有以月为单位清缴,也有以年度汇算清缴的二种方法。

那么题中所说你的老单位是选择执行以全年汇算统一缴纳个调税的一种,而你虽然离职了,但个调税上缴问题当年还并未履行清算。

因此原来公司年终叫你回公司履行汇算个调税的缴费,也是合情合理和责无旁贷的应尽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一般无特殊扣减可理解为薪金收入超12万元),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基于以上规定,您虽然已经离职,但如果您上年度在他们单位的薪酬收入超1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仍会通过原单位提醒您来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原单位有义务协助您做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您也可以选择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这个应该叫“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6月份的时候,财务部会计找到人事部门同事,要求联系一下19年已经辞职的几个人,通知他们在6月30日前在个税APP上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2、原来,税务局通知的这几人还没做个税汇算,因为他们19年在我们公司领工资,所以税务局会通知到他的服务单位。更有甚者,其中有一个人一年内在4家单位有收入,所以,四家单位都接到了这个通知,要求这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简单点说,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4、挨个打电话、发微信,联系他们,当事人都觉得奇怪,都不在公司工作了还管这个干嘛?不过经过做工作解释,还是都进行了操作,也算圆满解决了这事。

5、如果不做,或者不配合,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分,会计有责任通知到本人。另外,对于个人也会影响到个人信用评分,最终可能会影响个人坐飞机、高铁、住酒店等,得不偿失。所以,还是按照要求做就是了。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因为你上年度在离职公司,因此离职公司才会提醒你。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法赋予公民的法定义务,除非你满足免于汇算清缴条件。

2.离职后原来的公司找你,很可能是税务机关通知原单位协助提醒你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义务。既然原单位通知了你,说明你应该不属于免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建议你积极主动依法完成申报义务,否则未来会影响你的个人纳税信用。对你未来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未来会影响银行贷款等其他事项的办理。

3.实务中会遇到极少数不愿意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义务的纳税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一些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为逾期申报少缴的税款必须要规定缴纳滞纳金,按日计算是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年利息将近18%,应该说是很高的。因此故意拖延是不值得的。

哪种所得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有两种所得需要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一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二是经营所得。

哪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需要进行综合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

(一)退税。平常预缴多了,需要退税。依法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不享受,大多时候没人管,但义务不履行,会有人管的。对于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或者不享受。纳税人如果不需要退税这个权利,则不用进行汇算清缴。除非税局,找你来,要求你退税。现实情况下,这种情况近年来也多有存在,因为要求所有税收优惠都要落到实处。

(二)补税。平常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但以下两种情况则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上述两种情况不需要汇算清缴是有个前提的,这个前提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预扣预缴税款了。如果未依法预扣预缴个税,上述两种情况则应当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主要是包括获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

对于除上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其他个人获得的经营所得不需要个税的汇算清缴,其经营所得,一般称“临时经营所得”。现实中,上述的投资者很多不去汇算清缴,甚至工商登记后,也没有去税务登记或进行税种核定。此类,以后是有涉税风险隐患的。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为3.1-6.30,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为1.1-3.31,在这个期间均为汇算上年所得。

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你这个是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个人认为这是税局的要求,要求个税汇算清缴的必须达到某一个比例,如果达不到,则税局要求企业的员工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而不论该员工是否符合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的条件。

2021年汇算清缴期间,注册地税务局就来公司所在的办公楼扫楼了,先提前打电话,到了公司后,和财务部门的人座谈,总之一句话,就是要求上年度申报的员工全员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离职的也要通知。

来的时候是5月份,也挺热的,也不容易,而且也专门找了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都表态,无论是否达到汇算清缴的条件,都要通知和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座谈了有半个小时,然后又去了下一家企业。干啥都不容易啊!公司打电话给离职的人员时,离职的人员都很痛快,下载APP,立马就汇算清缴完了。现在,个税的汇算清缴已不是什么难事了。

个人觉得税局催促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可能有三个意思:一是该退的税退了,享受该有的权利;二是该补的税补了,履行纳税义务;三是要培养纳税人的汇算清缴习惯,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一、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方式有三种:自己办、单位办和托人办三种方式,您可以自由选择,只需要按照其中任一种方式和规定的办理渠道、程序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即可。

二、你原来的单位可能是源于他们集中给员工办理个税汇算,而对你的善意提醒,但不具有强制性。你可以与他们沟通一下,如果愿意原单位代办,则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原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然后配合前单位提供包括其他收入来源数额等完整申报信息等。

如果打算自己办或委托他人办,告知原单位不需要他们代为办理,则也就无需与原单位进行书面确认。

首先。纠正下说法。应称作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不称作“个人所得税年度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所得与分类分项所得征收。综合所得包扣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实实行支付时与扣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分类所得实行支付单扣减或个人自行深申报缴纳的办法,

你已经辞职,说明与原公司曾经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平时由支付单位预扣缴代缴,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平时单位支付工资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60000-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果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可以自己办、委托单位或他人代为办理

根据以上请况,可以确定如何办理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个税汇算清缴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既然你已经辞职,与原单位已经没有关系,你可以要求原单位把你个税资料修改为非正常,然后自行选择在手机客户端办理年度汇算。只要你符合上述需要办理的条件,就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这个问题应该是本人已经辞职,已离职单位要求本人做个税的汇算清缴。

应该说原单位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个税改革在2019年进行了个税的大幅改革,个人的个税

缴纳发生的很大的变化,新个税法规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必须进行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虽然本人已辞职,但是本人2019年的工资信息在原单位,所以本人应该在已离职单位进行2019年的汇算清缴,具体个人在手机可以下载个税APP,先进行注册登记后,进入页面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系统会自动抓取2019年个人收入信息,一步步操做即可完成操做,有些人汇算清缴完还可以进行退税。

如果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如果是单位为补发收入并申报个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如果是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删除或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或删除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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