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个人所得税减免在哪里,个人所得税排名在哪里?
财税猫3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3%至45%。那么,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哪里是最优惠的呢?
一、海南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实际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15%的部分。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收入(包括工资、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收入和海南省认可的人才补贴收入。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政策快递】财税〔2020〕32号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具体落实文件规定:
高端人才条件: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收入超过30万元。
3.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包括今年12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必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人才短缺条件:
1.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人才短缺需求目录的范围。
2.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包括今年12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海外人才,必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地方政策依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2.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
二、粤港澳大湾区
根据内地和香港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差额,广东省和深圳对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高端人才和短缺人才给予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进行认定和补贴。
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等大湾区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政策快递】财税〔2019〕31号码: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具体落实文件规定:
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对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税额给予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已缴税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稿酬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6.人才项目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收入。
3、补贴按个人收入项目、分项计算(综合收入综合计算)和合并补贴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个以上取得第二条收入的,按照属地原则合理分担补贴。
四、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确定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短缺人才。
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人才、专业人士、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外国国籍居民,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留学生和海外华人;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项目的,取得广东省优秀人才广东卡(A类别)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科研团队成员、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就业创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珠江三角洲九个城市认定其他特殊专业人才短缺。
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
地方政策依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三、临港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10、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对进入物理围网区域的境外货物和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税收政策。扩大新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区税收政策。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合格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实施海外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差额补贴政策。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总体规划的通知》〔2019〕15号)
四、 北京
18. 完善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在北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规模以上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符合在中国工作一年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总额的50%以上的条件的,实行报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研究在北京特定地区实施海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部件,研究分别设立自己的子项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