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坏账损失概念、收回坏账损失
文章摘要:二、第23条内容: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您在其他回答中的回复(见下截图)个人试着分析和回答如下:一、根据上述第22条,可能与您公司有关,可确认坏账损失的有(一)和(四)两条款的内容;
这个问题驻足收藏夹良久,反复看了数遍,踌躇之余,今天还是决定回答一下。
在回答问题之前,先一起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2、23条的内容。
一、第22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第23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您在其他回答中的回复(见下截图)个人试着分析和回答如下:
一、根据上述第22条,可能与您公司有关,可确认坏账损失的有(一)和(四)两条款的内容。
“(一)”的条款内容,如果有的话,可作为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确认,但估计需要与税局沟通,主要是这条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至于“(四)”涉及的条款内容,个人认为不适用,从您提供的内容看,显然您公司没有注销或被吊销。
二、根据上述23条,如果这笔15万逾期三年的坏账在会计上已经坏账处理了,在出具专项报告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该条文没说“应当作为坏账”,这个还需要沟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要获得税局的认可或推荐最好。
出专项报告的时候,同时也出具一份清算报告吧。
三、从上述截图中,可以看出您跟税局的某个人反复沟通,但税局没沟通明白,让收回货款。
1、遇到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好办法,再多沟通试试。找本人沟通,找上级沟通,找中介沟通,找熟人沟通。写完这四个沟通,我感觉清税好累啊!
2、结合第22条的“(一)”条款内容,分析应收账款要回的可能性,如果能联系到人,就起诉对方。款项要回来了,税务这边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如果上述2款项要不回来,那符合第22条“(三)”条款涉及的内容,应当是坏账了。
四、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税务没法沟通,那企业我不注销了。每年该做账做账、该申报申报,该年报年报,说不定公司又能经营起来,说不定货款又回收回来,说不定那个税务人员好沟通了,说不定税务人员又换人了。
说了那么多,感觉和不回答没啥区别。咳!祝一切顺利!
首先,这可能因为涉及到贵司注销时的盈亏问题,所以税务局希望搞清楚!十五万债权的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达六万元(不考虑公司其他数据);
其次,贵司可以先申报坏账核亏!理论上是三年未收回的账可以定为坏账,但是毕竟缺法律文件;如果有债务人破产、被吊销或法院裁、判文书而认定该笔债权无法实现,税务则无理由拒绝核销坏账;
再次,核销坏账后申请注销问题点就不在这里了,也许税务会要求做一份清税报告,照做即可,但是几千块的报告费肯定要花掉!
最后,祝贵司顺利依法注销!
如果应收账款科目有余额,那就是说明,别人还欠了你企业的货款没有给。首先要做的就是去回收款项,如果确实收不回来,就做【坏账损失】处理。
先做清算报告,按照税务局要求交税,税局办事很多时候靠沟通,说到底是把办事的人沟通明白,就OK了。
这是想整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