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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有连带责任吗(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破产,欠的工资能向总公司要吗?)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子公司申请破产对母公司的影响、公司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子公司申请破产对母公司的影响

文章摘要:从以上《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只要母公司足额缴纳了出资额,没有抽逃资本,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行为,子公司破产欠职工的工资不能向母公司要求支付;现在回到题主的提问解答:根据对上面两个法律规定的学习,可以看到,因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有独主法人地位,如果其破产清算时无力偿付员工工资时,原则上是不能要求母公司代为清偿员工工资的,除非有证据查明母公司当时出资时是虚假出资,这时可以要求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时追回来的钱是可以优先支付子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的;

在正式回答你的问题之前,请你与我一起重温一下下面两个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中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3)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补充介绍分公司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破产法》中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现在回到题主的提问解答:

根据对上面两个法律规定的学习,可以看到,因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有独主法人地位,如果其破产清算时无力偿付员工工资时,原则上是不能要求母公司代为清偿员工工资的,除非有证据查明母公司当时出资时是虚假出资,这时可以要求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时追回来的钱是可以优先支付子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的。

正常子公司破产的话,是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顺序,清偿债务的。如果子公司尚有部分剩余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后,第一位就是清偿员工工资。如果无剩余资产,就无法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当然法律规定是死的,地方执行起来也有灵活操作的余地。比如有的地方为了维护当地安定团结,会用行政手段操作,包括要求其控股母公司在内的单位或其他方式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员工。

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祝你好运,早日拿回你的工资。

可以向总公司(这个词沿用了题主的称呼,注意各条回答的含义)要,但总公司不一定给。

一、子公司的破产是否与母公司直接相关

这个直接相关是指,总公司出资不到位,总公司(指母公司,为法人,本条下同)未全部出资,总公司出资后抽逃,总公司出资有瑕疵,总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不归还……

如果是这些原因,向总公司要未发的工资,个人认为是要对了。至于其他的因素导致公司破产,向母公司要钱于情可以,于法不可以。

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员工的工资,当然是公司负债的一种。但如果,股东的认缴的资本全部实缴,没有上述“一、子公司的破产是否与总公司直接相关”所列举的情况,母公司不应承担子公司的任何负债。

三、情理上问母公司要

即使是情理上,这个也是有点牵强的,就是因为是国企。国企要承担一些社会职能和考虑社会影响的,比如就业,比如社会和谐等等。可以问母公司要,但母公司可以不给。

四、如果是分公司向总公司要工资是合法的

分公司不是法人,是总公司(总公司为法人,但不是母公司,下同)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如果分公司注销前欠员工的工资等,员工是可以正当向总公司要这部分款项的。

题主的这个问题,使我联想到”子债父还”的问题。在我国,子债父还的情况非常多,我国是一个家庭观念非常重的国家,对亲情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我记得前几年有一个报道,说一个儿子在外面欠了很多钱,后来儿子不幸死亡,本来儿子己经是成年人,老子可以不管的,但还是接下了儿子的债务,每天起早贪黑,什么苦活重活脏活都干,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辛勤劳作,省吃俭用,攒了多少钱就还多少,最后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替死去的儿子还清了全部债务,非常感动,非常敬佩,正应验了那句话”可怜天下父母心”。

好了,收拾心情,言归正传。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破产,欠的工资能向总公司(应为母公司)要吗?

这个问题能不能用我国传统的”子债父还”这个思想来处理?很显然是不行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依法办事。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破产的法律问题,一个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律问题。

一、子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从以上破产法规定可知,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由破产财产清偿,属于第一顺序的清偿对象。因此,不能向其控股的母公司要求支付。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这又引申出另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分公司欠的职工工资可以向总公司要求支付。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另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只要母公司足额缴纳了出资额,没有抽逃资本,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行为,子公司破产欠职工的工资不能向母公司要求支付。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母公司为子公司的职工工资提供了担保或承诺的,那么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支付。

综上所述,子公司破产欠职工的工资在破产清算财产中优先清偿,一般不能向母公司要求支付。如果母公司有抽逃资本,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行为,或者母公司为子公司的职工工资提供了担保或承诺的,那么,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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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财产优先偿还职工内债,母公司依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分公司可以(认为不是独立公司),子公司不可以,除非证明总(母)公司有承诺的。

破产清算首先就会支付员工工资的

法人是总公司总裁的话,总裁要想办法解决,如果财务独立,只能向子公司要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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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有连带责任吗(国企控股下的子公司破产,欠的工资能向总公司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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