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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发票条款导致高额税款损失

合同约定不提供发票

合同约定不提供发票

作者:黎诗婷 导师:廖娟

案例概况

X钢铁公司向T钢管塔公司采购钢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只约定含税价,由于19年4月1日起,16%税率下调至13%,对于4月1日以后供货的,T公司仅开具了13%税率发票,也不同意降价, X公司将T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因税率下调导致的进项损失金额。

法院判决认为,虽X公司在4月1日前已预付了款项,但T公司实际供货及开票时间是在4月1日以后,按13%税率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最终驳回X公司诉求,X公司损失进项 104,531.53元。

理道分析

2019年国家出台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从16%调整为13%。上诉案例即由于税率变化产生纠纷,双方合同约定钢材价款为“现款含税检尺到站价格”即含税总价,未进行价税分离,也未约定税率变动情况下,合同价格如何进行调整。政策变动后销售方按照降低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导致购买方抵扣的进项减少并产生经济损失。其实购销业务中这种问题并不少见,合同未约定发票事宜还可能导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以及不能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

理道提醒

那企业应如何避免上述税务风险呢?理道建议:采购或销售产品时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格金额:产品含税、不含税价格(印花税可适用不含税金额)

约定发票条款: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种类、发票开具时间等

收款方式:确定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延迟纳税风险

在税改的背景下,为了避免税率变动的风险,合同中可以增加约定因税法政策导致价款、税率变动,产生影响如何处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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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合同未约定发票条款导致高额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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