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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则迁址公告牵出系列税务问题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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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梁韵琪

案情概况

2017年6月,江西省鹰潭市某公司因为迁址办公需要在报纸刊登了一则拆迁公告,没想到却引起了该市地税局税务人员的联系。

公告显示,该公司新建办公大楼已投入使用,但在征管系统中却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遂决定将其列入风险监控对象。

税务人员通过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数据比对、外围调查、实地考察新建办公楼等方法,发现以下涉税风险:

1.在建工程期初余额4745万元,年末余额8433万元,余额和增加额很大,存在房产已投入使用,但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2.无形资产年末余额669万元,核算土地价值的可能性很大,存在地价未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3.结合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申报信息和在建工程结算数据测算,存在少缴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4.长期借款期初余额2025万元,年末余额6837万元,但无借款合同印花税申报入库信息,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案件原文可点击“阅读原文”)

企业观点

新办公大楼并未完全投入使用,未办理验收和竣工决算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如要缴纳房产税,应针对已使用的楼层缴纳,未使用的楼层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对相关合同未申报印花税,原因是办税人员疏忽,将自查补缴。

税局观点

企业新建办公楼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地价、工程造价和装修费等,并从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调整,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进行自查补报。

因此,责令企业补缴相关税费29.8万元。

理道提醒

税务稽查大数据的来临,一则简单的迁址公告就可牵出一系列的涉税风险,可见企业税务合规迫在眉睫。

企业应联系每项业务涉及的税务处理,并充分把握税收政策,不可忽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的税务风险,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充分把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则需重点掌握其应税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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