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作者:莫小芳 导师:廖娟
2021年9月1日,《契税法》正式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征管口径。我们再来看看,新出台的政策明确了契税哪些事项~
1、明确征税范围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④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⑤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更名”或“变更共有份额”)。
2、计税依据有变化
>>>纳税人特别联系事项:
①新的征管口径明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确列入契税计税依据,原来与之相关的契税文件财税〔2004〕134号已经废止,企业需要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
②承受已装修房屋,装修费用需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③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补交土地出让款的应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
④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3、明确申报缴纳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对于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4、常见免税情形
①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③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⑤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契税虽是小税种,但是老杜有句话说得好:“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弄明白契税怎么交、什么时候交,总有用得上的时候~~~大家如遇到税务难题,欢迎扫码联系财税咨询专家廖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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