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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借走350万”,有什么风险?

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和重点:有没有老板借给我30万,老板借给员工几十万?

老板向员工借几十万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

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它,也就是说,左口袋有口袋,不需要纳税。

这是真的吗?公司的钱是老板的吗?老板不需要随便交税吗?

也许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没有控制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要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你不严格控制公司负责纳税申报,公司就会发生重大事件。

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几年前,一位老板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兴隆。后来,他需要买一套房子来改善他的生活,所以他开了一公里 ” 借 ” 去 350万买房。公司少了 350万,必须平账,所以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贷款 350万元贷款存款350万元

这笔贷款借了很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没有归还。

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很多老板肯定会说我也这么做!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也有很多老板先把一笔钱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再转。当老板把钱转进来时,他会这样做:

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抽走的资金也作为股东贷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这些治疗似乎没有问题,但今年 ” 严打税务” 这样做是致命的!

当地税务局在公司对老板的税务检查中 ” 其他应收款 ” 发现老板已经很多年没有回来了, 350万元 ” 借款 “,税务局,税务局的同志们拍了拍桌子:这还好,纳税!最后,向老板借钱的 350 万是 ”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对少扣缴税款处50%的罚款即 35 万元,105 万元。

为什么这个借的 350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呢?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表文件(财税2003158 号),其中本文第二条规定 ” 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不归还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虽然公司是老板的,但它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不能从公司账户中抽取资金,做其他事情。

如果老板想从公司开始”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除非是临时贷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否则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账户。

把公司基本账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的原因是什么?

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购买物资或其他允许支付的费用,可以抵消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 / 营业费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贷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但是,如果贷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照税法规定,将被视为老板个人利润的分配,个人所税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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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老板从公司“借走350万”,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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