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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推5月号以后不能开具7%增值税发票了_

此前,二哥分析了税率调整后5月1日以后能否开具17%、11%的发票。详情请参以下内容

1、惹不起!税控升级第一天,我开了两张17%的专用发票。

2、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改申报表,5月1日以后仍可开具税率17%、11%的发票。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是完全合理的,但有些同志不相信,不相信,也不是说他们不认识二哥,关键是他们当地税务局管理员通知他们无效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二哥也很无助,无论你有多强大,你都能通过管理员吗?

你又没权利管理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我给这些朋友的回答就是,权威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和解读,其他人不管是谁都可能是错的。

幸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声,原文如下,标题如下,有谁再BB,把这个链接扔给他,不礼貌!

以下原文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推文:

5月1号以后不能开具17%、11%增值税发票了?错!错!错!

国家税务总局

昨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通知》,称“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者10%增值税发票。如果一定要开具17%或11%发票,将抄报税比对异常,无法正常申报。税务会议通知要求企业重新开具无效发票,对企业进行检查,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真的是这样吗?小边为您梳理政策。

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内容是,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原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房地产,适用10%税率。将原来的17%和11%税率分别降低了1分。

如何理解这里的5月1日?5月1日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说,5月1日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适用于原17%、11%的税率,发票按17%、11%开具;5月1日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于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新税率纳税并开具发票。当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发票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明确种情况。

18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发增值税发票。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5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原17%、11%的税率补发。

举例说明。A企业2018年2月向B但是B企业没有要求发票。3月份,企业以17%的适用税率申报销售货物。B要求发票的企业A企业仍然可以按17%的税率方向B企业开具发票。

18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色发票,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色发票。

本条规定的含义为:纳税人以17%、11%的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的,应当按照17%、11%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以17%、11%的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错误的,应当先按照17%、11%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按照17%、11%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或者举例说明。A4月18日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月3日,B企业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扣。B企业未认证此发票的,A企业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后,仍按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B企业已经认证了这张发票,那么B收到信息表号后,企业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A红字发票仍按17%的税率开具。

变换情景,或者说明上面的例子。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纳税人名称在发票上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如B企业未认证此发票的,A企业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后,按17%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然后按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B企业已经认证了这张发票,那么B收到信息表号后,企业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A企业按17%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发票软件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动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真贴心!

未来,你不能相信二哥,但你必须联系二哥,这样你就可以参考学习,听清楚,听更多,比较更多,不要盲目,任何人都可能误解政策,不迷信权威,税法权威只有国家,你想做的是独立思考,独立思考的能力来自你的持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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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推5月号以后不能开具7%增值税发票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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