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这些问题:2017年22号文件全文,2016年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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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绮靖
会计[2016]22号文件已发布近一年。我们发现,许多企业仍未按照新的方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导致报表项目不准确,难以检查会计和申报表之间的差异。以下小边为您总结内容:
新设二级科目,调整报表,列出项目
应纳税下新增7个二级科目。同时,在资产负责表项目列表中,应纳税项目不再统一列报,而是根据情况列报:
备注:
★绿色科目是新的二级科目。
★判断资产负债表记录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一般按科目金额计算时间是否超过1年。
一般纳税人部分业务处理变化
1、采购业务
1)未经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
购入时,
应交税费–进项税待认证
检查认证后,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进项税待认证
2)进项税除进项税
先借记“进项税待认证”科目,认证后,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进项税待认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退货发票未经认证
收到货物并取得发票时,
应纳税-进项税待认证
贷:应付账款
退货时,应将未经认证的发票原路退回,并在入账时做相反的分录,
应纳税-进项税待认证
4)发票经认证后退货
取得发票未认证时,先借记 “进项税待认证”科目,认证后,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进项税待认证
退货时,应开具红字发票,转出进项税,
应纳税-应缴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5)暂估入账,增值税不需要暂估
月底收到的发票未收到,暂估入账
下月初,上述分录被冲销。
取得发票并认证
应纳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2、新增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
取得发票并认证后
应纳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第一年可抵扣的60%部分)
应纳税-扣除进项税(未扣除的40%)
取得发票当月起的第13个月
借:应纳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扣除进项税(未扣除的4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3、会计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不一致
1) 收入先确认,纳税义务后发生:
会计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待转销项税
产生纳税义务时,
-待转销项税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纳税义务先发生,收入后确认:
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按销项税额的金额)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后,
借:应收账款(收入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
增加税及附加会计项目
原营业税及附加变更为税及附加科目,会计内容扩大,增加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管理费下不再计算。
理道建议:企业应当按照文件规范填写与税务有关的账户和报表,每月检查账面和各种纳税申报表的数据,提前分析和了解差异的原因,并进行调整,避免税务机关联系会计和财务报表中的异常财务和税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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