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了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包括奖金),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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