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礼拜,某财经院校的本科大学生玲玲来到一家公司担任应收账款结算会计。在熟悉公司基本情况时,无意中看到一份委托销售的一份协议,协议签订日期是今年2月24日,进一步发现账务记录委托代销商品800万,可是到现在也未收到代销清单,应收账款也没有记录。
玲玲正在备考注会税法,在学习中知道关于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眼看180天的期限快到,还未收到代销清单,受托代销公司解释说受疫情影响,估计需要年底才能销售出去。
玲玲向财务科长建议,要求受托公司退回代销货物,然后重新签订代销协议,这样可以避免在这个月计算缴纳800*13%=10.4万元的增值税,毕竟货物还未销售出去。如果退回,重新签订代销协议,那么年底收到代销清单再开具发票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务科长听取了玲玲的建议,并在财务科表扬了玲玲,要求大家努力提升自己理论水平,认为玲玲为公司识别出了税务风险,否则8月不开票不申报,意味着延时缴纳税款,可能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