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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云南师宗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原文标题: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云南师宗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文章原标题: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云南师宗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被告人赵广生、刘天全合伙在云南省师宗县漾月街道落龙村广生生物有机肥料公司生产劣质硅钙肥并销售,由于销路不好,被告人刘天全、赵友明、刘启光、平顺涛等人与赵广生商量,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向赵广生等人购进其生产的劣质硅钙肥,并假冒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昆磷牌”钙镁磷肥、“乌龙牌”钙镁磷肥,玉溪银河磷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溪”牌钙镁磷肥,贵州胜境化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胜境牌”钙镁磷肥等商标进行销售。被告人赵华先明知被告人赵广生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还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经查,被告人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平顺涛、刘启光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8.8万余元、11万余元、7.7万余元、6.2万余元、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云南省师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赵广生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师宗县公安局没有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遂于2016年3月17日向师宗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师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22日,师宗县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刘启光4人。该案于2016年6月22日由师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师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9日师宗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平顺涛、刘启光、赵华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2万元不等。6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化肥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予以集中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师宗县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并形成工作合力,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打击了犯罪,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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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云南师宗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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