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有争创】雁塔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六个统一是、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有”争创】雁塔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三有”争创
近日,
雁塔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了一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该性质案件是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
最高发的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环食药大队在唐延路一商店内查获大量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国窖、西凤等白酒,后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三十万元,该店经营者供述了其真假参半销售白酒的事实。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雁塔区检察院将继续做好引导侦查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批捕。
据悉,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西安市检察机关尚未批捕此类案件。此前,公安高新分局环食药大队与该院第二检察部就修正案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的修改部分多次进行了讨论。
原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条修改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侦查人员普遍对“销售金额”改成“违法所得”如何理解表示困惑。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修正案改为“违法所得”后,上述《意见》是否还能适用,还是只能处罚已销售并获利的行为?
介入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参加修正案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将“销售金额”改成“违法所得”,主要是为了与该节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由于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销售金额本身的大小仍然应当属于衡量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的重要参照。所以,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
今年以来
为做好做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雁塔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办理了多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下一步,该院将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在认识和证据标准上达成统一,提高办案质效,形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合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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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平静 王楠欣
编辑:焦佳欣 赵季萍
审核:郑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