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企业所得税判断和答案、企业所得税选择和答案分析
珠海税务
哪些行业不适用税前加扣政策?如何定义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扣政策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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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财政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119号码)规定:、不适用税前加扣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零售。
4.房地产业。
5.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是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和代码(GB/4754 -2011)》以此更新为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扣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4。
本通知不适用税前加扣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本通知所列行业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税法第六条计算的总收入的50%(不含)以上。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企业投资者投资不到位造成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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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因投资者投资不到位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付资本的,企业对外贷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
具体计算不扣除的利息,以企业一年内每个账面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计算期为计算期。每个计算期内不扣除的贷款利息,乘以企业在此期间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公式为:
企业每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在此期间×在此期间,注册资本金额未支付÷贷款金额在此期间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和法人合伙人在享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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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一、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二。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8、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15年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在2015年最终结算时办理相关手续。
先进的技术服务企业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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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向全国实施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可结转扣除。
二是《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区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认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服务贸易)。
企业研发费用加扣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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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扣除。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增加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成本的175%。
企业在享受残疾人工资加扣所得税优惠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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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自我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保留备查的优惠待遇。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出的时间计算减税和免税额,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同时,按照《目录》的规定收集和保留相关信息备查。
《目录》规定的残疾人安置工资加扣除主要保留备查材料包括: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2.非现金支付工资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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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中国税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