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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通知(政策快递: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相关事项)

本文的核心要素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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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公告),明确了城市建设税征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城市建设税征税依据中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扣除规则、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等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市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退税后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退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额后的金额。

应缴纳的两项税款不包括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两项税款。

纳税人自收到退税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从城市建设税收计算依据中扣除。

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只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当期未扣除的余额,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确定的城市建设税收计算依据,可以扣除未扣除的退税。

3.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批准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免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税。

四、城建税纳税人在市区、县、镇、不在上述地区适用不同税率。市、县、镇按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建设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5、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城建税。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的代扣代缴不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代扣代缴。

六、纳税人多缴纳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除另有规定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二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征管等事项,按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建设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市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20202021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的办法》。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如何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退税后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退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免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消费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

【例1】位于某市区的市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含先征后退,即征后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批准增值税免税额1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6万元,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企业10月份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 6 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企业10月份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 30)×5%=6(万元)

四、二税是否全部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项税款,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A企业位于某市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进口货物产生增值税50万元,10月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五、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纳税人自收到退税之日起,应当在今后的纳税申报期内从城市建设税的纳税依据中扣除。

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只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当期未扣除的余额,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按规定扣除。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未扣除的退税。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2000年10月申报期,增值税申报缴纳120万元(一般计税方式100万元,简易计税方式20万元),企业10月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 20×7%=1.4(万元)

20212011年11月申报期间,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按一般计税方法产生,企业11月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六、增值税免税征收的城建税何时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批准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免税征收的城建税。

七、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变化,新税率何时适用?

行政区划变更的,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建设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八、如何实现城建税与两税同征同管?

在纳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在同一纳税地点和同一纳税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两税的,还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建设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项税款不征收城市建设税。因此,上述代扣代缴不包括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而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根据号码),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出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税。

【例5】位于某市区的甲方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因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申报期为2021年12月,申请退还额外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

150×7%=10.5(万元)

考虑到两税立法正在推进中,为了提前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联系起来,公告还明确了城市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并按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申报表的整合为公告的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持?

2021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成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8月1日向全国推广,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申报表的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的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附表自动从两个税申报表的主表获取信息,建立退税金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退税金额,按照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的关联,进一步完善了附加税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城建税法》实施后,申报表整合内容保持不变。

十、《公告》何时实施?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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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通知(政策快递: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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