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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收入需交个税吗解答

网络红包收入需交个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上述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仅为税务局内部执行口径。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上述第一条仅仅是指个人与企业之间应该不存在任职、雇佣等关系,以及不存在关联关系。

个人与发红包的企业(单位)存在雇佣(任职)关系的,个人取得现金网络红包,应并入取得月份的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公司年会,公司员工领取的现金网络红包。

个人为发红包企业的股东的,个人取得现金网络红包,应视同分红,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网络红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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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网络红包收入需交个税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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