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业已办理结算,此结算为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验工计价单,未开具发票,业主未支付相应款项,合同也未规定支付时间,工程未办理最终结算,此种情形下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除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外,一般情况下,确认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应该有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了应税行为,二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已办理结算,此结算为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验工计价单”表明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所以关键要看第二个条件。
如果发包方支付了工程款,在收到工程款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如果约定了付款日期,而到付款日期发包方依然没有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如果发包方既没支付工程款,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在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工程项目完工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作者:李志远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