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被奥克斯告了,说是侵了专利权,要求赔1.67亿!
我借这个热点说说我关心的事:如果最终真收取1.67亿,开不开发票?交不交增值税?
直观感觉是,这个怎么可能交增值税?这是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啊!
但涉税分析不是这样的,而是看这个行为是否触发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就要纳增值税。不管你有什么其它的借口——比如玩“赔偿”之类的概念。
所以,交不交增值税的关键点就是,收1.67亿赔偿款,其行为算不算 “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分析一下:
支付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侵权就是未经授权而做了一些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奥克斯无关,所以,本身不是一个应税行为。
如果到此为止,显然不纳税。
侵权如何消除?就是退回到侵权未发生的状态。应该让格力招回所有侵权相关的产品并向消费者退款,这样,就把侵权行为消除了,在此基础上,哪怕还有赔偿,也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不是应税行为。
但是,实际情况是,并没有要求招回产品、退款,而是承认这些生产销售行为,让格力向奥克斯赔钱,这样,味道就变了。
按一审的判词:侵权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额×合理利润率×专利贡献率,以此计算出了1.67亿。
所以事实就清楚了,这样的赔偿,让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得以存续,不是取消了侵权行为,而是招安了侵权行为,相当于奥克斯认可了这批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按其专利的贡献率收取赔偿,就是一种事后对专利许可的承认。
既然成为了有偿的专利许可,那当然要交增值税。
否则,就会成为一个筹划:许可专利时,故意不许可,搞成事后维权收赔偿,就可以偷掉增值税了?
打个比方更好理解:
甲把房子租给乙,乙向甲支付房租,甲自然要交增值税;
甲未把房子租给乙,但乙自己偷偷住了,事后乙因此被判向甲支付赔偿,这个赔偿显然是房租及其价外费用,所以,甲依然要交增值税。
但这个事又有挺复杂的一面。
新闻说,这个专利是另一家日本公司卖给奥克斯的,并且“将针对转让前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一并转让”。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1.69亿针对的侵权行为,是日本公司持有专利时发生的,还是转让给奥克斯后发生的呢?这就会影响增值税了。
如果是日本公司持有时发生的,那么,转让该专利时,相当于一并收取了这个潜在的赔偿费,要么日本公司当时缴了增值税,要么免税(满足技术转让免税条件时)。此时,奥克斯的行为就不是有在许可专利了,所以不交增值税。日本公司没有收钱,也不交增值税。
如果是奥克斯取得专利后发生的,则按前述分析,赔偿款将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开票纳税。
如果既有日本公司持有时发生的,又有奥克斯持有时发生的,则有点麻烦。原则上,应该分清金额,分别纳税和不纳税;也可能遇到税务机关以“价外费用”的理由,要求全部开票纳税。当然,严格分析,这种情况不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只对自己持有期取得的侵权赔偿纳增值税。
有网友问,侵权赔偿都要交增值税,那么被侵权时放任不管,岂不是要视同销售喽?
这个不会。
被侵权不是应税行为。被侵权后,通过诉讼把侵权行为变成了一个事后认可的专利许可行为,这才是应税行为。
作者:蓝敏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