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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派遣-开发区-劳动-加班费-公安局-劳务

文章摘要:赵某的加班费,作为劳务派遣的劳保公司是否应该与用人单位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作者:刘艳成都律师

【法律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用工单位应给付的加班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赵某与劳保公司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赵某由劳保公司派遣到开发区公安局保安大队从事保安工作。

2016年3月1日,赵某与劳保公司又签订一份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为:“甲方(劳保公司)安排乙方(赵某)执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乙方的夜班工作时间这算方式:夜间每小时折算为白天两小时)”。

保安开发区大队安排赵某到某管理处从事门卫安保工作,赵某工作时间为每天23时至次日7时,无休息日。

2015年8月至12月,赵某每月工资950元;2016年1月至7月,赵某每月工资为1200元。其中,工资表中无发放加班费的记录。

2016年8月5日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2017年4月6日,赵某向保安开发区大队递交辞职报告,表示因诸多因素,本人不能继续在保安大队工作。

2017年4月6日,赵某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劳保公司、开发区公安局产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夜班津贴16521.7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5728.7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4271.81元、病假工资3416.41元、年休假工资1929.54元、经济补偿金5580元、返还押金500元、支付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600元。仲裁委裁决:劳保公司支付赵某2016年4月6日至8月5日休息日加班费136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6.5元,驳回赵某其他申请请求。

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赵某提供一份2013年6月8日的500元收据,向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主张返还500元押金,收款事由:收服装装备器具培训费。

【问题呈现】

赵某的加班费,作为劳务派遣的劳保公司是否应该与用人单位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1:无需承担。劳保公司已经将人员派遣至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加班也为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上班,理应由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独自承担加班费。

观点2:需要承担。劳保公司派遣员工,赵某是与劳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上班地点是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因此,加班费理应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按例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应给付赵某加班费。赵某每天的工作期间是23时到次日7时,尽管属于夜班,但每天在岗时间达到8个小时,且全年无休息日、节假日,综合考虑赵某夜班工作的特点、实际工资标准以及仲裁时效等因素,酌定开发区公安局应向赵某支付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裁决,估计10000元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劳保公司应当对开发区公安局应给付的加班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关于经济补偿金,因赵某系主动离职,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赵某主张的病假工资,赵某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用人单位准许,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赵某提供一张500元的收据向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主张返还押金,因该收据上无收款人的任何签章,无法认定收款人,赵某要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返还该笔款项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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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赵某-派遣-开发区-劳动-加班费-公安局-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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