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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抵减额(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来了,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吗?)

文章阅读关键词: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的抵减额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文章摘要:假设从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1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32万元,其中包括购进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高档调味料损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该调味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1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2万元;①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20*10%-0=4万元;

非请自来。

减税降费利国利民,奋战在一线的财务人员哭诉,又不会做账、报税啦,好想躲厕所哭!一大堆税改政策,塞都塞不过来,头都大。

加计抵减,说真的,当我看到这个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时,也是一头雾水。增值税这样抵减应纳税额的真没见过。言归正传,既然题目只要是举例说明如果抵扣,此项优惠具体适用条件,我就不多说了。直接举例子说明吧。

【4月数据】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文体服务,2019年4月提供服务的销项税额为20万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问该月应纳增值税多少?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①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0+20*10%-0=2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0-20=0万元;

③显然该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从应纳税额中抵减2万,那这2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5月数据】

光阴似箭,转眼到了5月份。该公司5月份销项税额是40万,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万元。问该月应纳增值税如何?

①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20*10%-0=4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40-20=20万元;

③加计抵减后,实际应纳增值税=20-4=16万元;

【6月数据】

日月如梭,又到了6月份。该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是50万元,当月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30万元,但是上月取得的进项因管理不善,毁损一半,需要转出10万元。问当期应纳增值税多少?

①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30*10%-10*10%=2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50-(30-10)=30万元;

③加计抵减后,实际应纳增值税=30-2=28万元;

大概就是这样了,头昏脑胀,不知道数字算对没,小伙伴们帮忙检查一下。

假设从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1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32万元,其中包括购进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高档调味料损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该调味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1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2万元。

第一步:

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32-10)×10%=2.2万元;

第二步:

计算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2+2.2-1=3.2万元;

第三步:

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15-(32-10-10)=3万元<当期可递减加计递减额3.2万元;

所以,当期实际抵减额=3万元

未递减完的加计递减额0.2万元(3.2-3=0.2),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当期申报增值税额=0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一大特色。

主要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加计抵减的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需符合上述规定;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需符合上述规定;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

企业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并适用加计抵减,目前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加计抵减需单独核算,且出口不适用。

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必须单独核算。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实例说明。

A影视制作公司,18年4月至今生活服务销售额为100万元,现代服务销售额为5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4月份进项税额为10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5万元,5月份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而销项税额为30万元。

1、A企业可使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项服务销售额(100+50)/全部销售额(100+50+100)=60%大于50%。

2、4月份加计抵减额=10*10%=1万元,

应纳税额=10.5-10-1=-0.5万元,

则0.5万元结转下期抵扣。

3、5月份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

应纳税额=30-20-0.5-2=7.5万元。

今年的财税新政一波接一波,会计人员要时刻保持学习,与时俱进。以下说说2019年39号文中的加计抵减政策。

1.政策关键词:当期可抵扣、四项服务、销售额。

当期可抵扣:计算的方法是按照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

四项服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具体计算:

结合上图,举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9年4月的销项税额为21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那么按照以下步骤来计算。

步骤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21-10=11万元

步骤2:计算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

10*10%=1万元

步骤3:比较哪个大,是否可以都在当期抵减。

因当期的应纳税额是11>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1,所以当期全额抵减。

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为:11-1=10万元

倘若这里的进项税额较大,导致应纳税额<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不能全部抵减的,那就抵到0为限,剩余的留到下期去抵。

注意事项:

1.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规定,要看行业和销售额比例。

2.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包括所有可以抵扣的进项,购进货物、劳务、不动产等等,当然,也包括近期刚刚规定的通行费、旅客车票等。但是,不包括不能抵扣的,比如用于个人消费计提福利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做进项转出的进项等等。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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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进项税额的抵减额(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来了,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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