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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 开发票(税率变更,有的客户要降价或者提前开票,如何应对?)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增值税降税时间点、增值税减免 开发票

增值税降税时间点

文章摘要:笔者建议统统sayno;根据目前税务局的相关信息,4月1日之后想要开具16或者10税率的发票是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

税率下降从4月1日开始实施,客户要求降价、客户要求提前开票!笔者建议统统sayno!今天整个头条看见都是降税要降价、提前开票的相关消息。sayno并非情绪宣泄,sayno合理合法!

一、降税就降价?

1、人们通常把商品及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价和税混淆在一起,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仅对价税合计和税具备一定的影响,且这样的影响有限!价格不会有任何变化,销售方确认的收入也没有变化。降税降价的要求不合理!sayno!

2、增值税税率下降,购货方依据价税合计和税金的变化,要求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税合计提出降价的要求。依然说no!原因是,商品、服务的价税合计涨跌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单一税金有限的变化,不足以支持降价!根据市场原材料、人力成本等上涨的因素,销货方视市场情况,须适当调高销售单价,以便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降税就降价,是典型的书呆子思维!在面对增值税税率下降的背景下,购货方不能迷信税率对价税合计的单一影响,销货方亦不能!购销双方对价格的约定,重在磋商!

二、提前开票

发票的开具一般和应税义务的确认直接相关,应税义务具有法定的确认的规范。提前开票?在法定确认纳税义务之前确认应税义务!这不是要违法吗?sayno!sayno!

增值税应税义务确认的时间,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范的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因个人意志随意变更应税时间!购货方为一己私利,要求销货方提前开票的行为,对购销双方涉税事项均构成重大影响!其中涉税风险巨大!sayno!

三、如何应对

say完no,销货方也得拿出诚意,采取实际的行动!主导思想有2点:价格可以谈。但价格的涨跌不是因为降税,是对市场整体评估后的磋商,磋商!!!提前开票涉嫌违法的,这个就不能谈!

眼看4月1日税率调整时间就要到了,大家都忙着互相讨价还价,或者抢开发票。然而税率的降低目的是为了给企业减负,减的是国家税收,而不是价格,至于降不降价的问题关键看企业是否存在降价空间。

一、降税是减负,大部分企业都可享受税收红利,绝不等于降价!!

有人说看宝马、奔驰、捷豹等大车企都降价了,为什么你不降价?一方面这些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款,进项不降销项降,当然有降价空间。另一方面车企在成本、费用等方面本来就有降价空间,这次不免有借势营销的嫌疑。

你的企业有降价空间吗?如果大家进销都不变,每个企业都获得了减税,凭什么我要降价?要降是不是需要上下游一起降,最终税收优惠让渡到消费者手里。

所以,企业降不降价看企业具体情况,有空间降价不失为营销好手段。

二、开票税率问题关键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率16变13,现在开票就能抵16,4月1日后开13的就少抵扣13。这也是降税的3%谁来享受的博弈。但是,别忘记税法是有规定的,不是你想什么时候开票就什么时候开票的,也不是想开多少税率就开多少税率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赊销、预收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都是不合法的。

4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4月1日之前的仍然需要开具16或10的税率。

三、4月1日后想开16或10税率的发票需要在3月份报表报税!!

根据目前税务局的相关信息,4月1日之后想要开具16或者10税率的发票是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

既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份,自然在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确认收入。也就是说3月份销售100万货物,已收款,未开票,4月1日后开票,应该开具16税率发票。同时,在4月初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确认未开票收入100万,并交纳税款。

如果3月份报表内未体现未开票收入,4月1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基本都会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询问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本次降税“应享尽享”。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举措。明确了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等等。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构成产品的成本,所以增值税税率的降低,意味着所销售商品有了降价空间。如果不降价,则对销售方有利,对购买方不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看合同签订的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果是含税价,则主动权在销售方,销售方坚持按合同执行,购货方也没有办法。但我认为,国家降税是全民受益的好事,为了双方能够长久合作、互利共赢,销售方不妨退让一步,将含税价折算为不含税价作为基数,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这样大家都不吃亏。

如果合同签订的是不含税价,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对于客户的提前开票要求,我认为不应该满足。

首先,这一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对于税率调整日前后的税率适用问题,税务局明确规定,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提前开票,意味着人为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次,提前开票,意味着销售方的纳税时间提前,如果对方不提前打款,则会造成资金占用。

考虑到长久合作,要是4月1日之后开发票的,可以适当降价让利,如果现在就要开票,那就按着合同正常开发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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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增值税减免 开发票(税率变更,有的客户要降价或者提前开票,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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