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开发工地楼盘、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擅自改变规划方案,被要求补交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老板将预售资金挪到其他项目去了,而其他项目开发又不成功,所以一直没钱交。其他楼栋已经交房三年,但因问题未解决,不能办理产权证。最后一栋楼,刚开始地基开挖,被勒令停工。
上个月,企业终于补交了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最后一栋楼可以办理报批报建手续了。但这栋楼应该作为老项目,还是作为新项目,企业财务人员把握不准,所以向我咨询。
依据规定,所谓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但这种教科书式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具体,在实际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硬套上述规定,最后一栋楼当然只能作为新项目。
对于新老项目到底应该如何划分,安徽省税务局以问答的形式专门做了更具体的解释:
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土地采取分期开发的,且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可以将该土地上各期开发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开发项目,选择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将各期开发的项目作为独立房地产项目,根据每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选择适用房地产新、老项目增值税税收政策。
上述问答中所说分期开发的土地,应当以土地证为单位。本项目最后一栋楼和其他楼栋是同一个土地使用证,其他楼栋的开工时间是2014年,所以,结合安徽省税务局的规定,最后一栋楼可以作为房产老项目处理;如果企业愿意,也可以作为房地产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