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资本化、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资本化
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但项目土地款6亿元,所以向关联公司借款4亿元,约定年利率8%,每月利息260多万元。
利息支出该如何入账,财务人员意见不统一,所以现在找到我,问我该如何处理。
其实,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也是不少企业在税务检查时和税务人员经常争论的一个焦点,必须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时,借款利息才可以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利息已经发生外;
3、开发项目已经开始施工建设。
开发项目开始施工建设日期,应当按以下日期确认: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2、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3、其他资料证明的企业实际开工日期。
所以,我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实际开工建设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记入财务费用,之后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同时,在开发项目建设期间,施工非正常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停止资本化,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条友们,我说的对吗?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