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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报酬代开发票:小心掉进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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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企业请临时人员

企业聘请临时人员提供服务,向对方支付劳务报酬,临时人员应该缴纳提供劳务服务的增值税3%,缴纳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个人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凭发票入账列支成本费用。

在这种业务中,个人提供服务缴纳3%的增值税是基本政策,全国都一样。

★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千差万别了。

方式一:按国家规定纳税。

税务政策规定是:

4000元以内的,扣减800元以后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超过4000元的,扣除20%之后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劳务报酬特别高,还要加成征收,税务成本很高。

方式二:核定征收。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出台了对个人临时劳务报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般核定为按收入的1%-3%征税。

02

企业这么处理

如果要个人按第一种方式纳税,税务成本高,个人不接受,所以,很多企业就放眼全国,看哪里可以核定征收,哪里核定的税率低就去哪里开具发票。

★个人交税以后,有税务机关正式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还有当地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有纳税申报记录和资料。

★企业就凭发票入账,税前列支成本,承担的税负很低,还有合规的发票,真是太好了。

03

稽查时遇上了麻烦

就在企业以为万事大吉的时候,税务机关来稽查了。

☆☆企业解释:你看,有发票,有纳税资料,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按规定缴纳了,我们按转账向个人付了款,个人有签收,一切都完美无缺。

☆☆稽查机关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你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应该根据税法规定扣缴对方的个人所得税,在你单位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到外地去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地没有核定征收政策,要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轮唇枪舌剑,一轮愤懑叹息之后,企业不得不重新再按国家政策在企业所在地扣缴一次个人所得税。这些税款,当然只能是企业自己负担了。

04

看清楚这个税务坑

这就是曾老师说的那个“坑”:这些个人为了少交税,跑到外地取得代开发票,表面上符合税务规定,但最根本的问题是:你的劳务并不是在外地提供,是在公司所在地提供。

因此,有发票、有税单也逃脱不了最后被追究补税责任的结局。

05

怎么办?

1、如果是一家外地注册的机构为你公司提供服务,对方与你公司签署服务协议,该外地机构聘请这些个人提供服务,并向个人支付临时劳务报酬费用,这个机构就可以在当地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按核定征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向单位支付款项,对方提供了发票,不存在扣缴税的责任,这样就没有税务风险了。

2、如果觉得与外面的机构打交道不安全,你公司也可以在有政策的地方注册开一家分公司,专门聘请人员以后为公司内部其他业务提供服务,分公司向公司其他机构开具发票,收取服务费用,分公司向临时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在当地申请代开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同样没有税务风险。

曾老师总结:税务上的事,看起来一样,其实,差一点就差好远。专业的税务筹划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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