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旧固定资产增值税
|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问
我司是一家汽车租赁企业(类似神州租车),在今年3月购入一批车辆运营,11月份将该批车辆转售给另外一家汽车租赁企业,我司由于要开专用发票给该企业。
请问我司对此类业务开具专用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还有其他手续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才可以开具?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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