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企业灵活用工代替劳动用工、开发人力资源建立灵活用工机制
能否给总包模式的灵活就业平台?B端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最近,我们经常收到一些灵工平台企业的咨询。这些企业提供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如劳务派遣、支付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和公积金,然后转变为灵工平台和总承包商B终端企业的业务再分包给C自由职业者。虽然这类灵工平台企业实现了概念转型,但在着陆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由于许多甲方对人力资源服务发票的偏好,加上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优势,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似乎已成为其灵工业务转型的门票。然而,这张票是进入灵工业务的门票,还是打败千里之堤的蚁穴?
一、灵工模式新变种:变在哪里?
传统的人力资源企业似乎与灵工平台有着相同的表现形式,具有完全不同的核心本质。两者之间的冲突和碰撞导致人力资源企业转型为灵工,面对税务局等监管机构和股票B端客户就像猪八戒照镜子,内外不是人。?表现形式似乎相同:都有底层结算功能,为C结算费用,提供完税服务;?完全不同的核心本质:(1)活是谁的:对于人力资源企业来说,活本质上仍然属于B终端企业客户、人力资源企业提供招聘、管理、结算完成任务的人服务,无需交付项目结果;对于灵工平台,从B端企业承包项目后,活完全属于灵工平台的任务,需要向前发展B端企业交付项目成果;(2)谁是人?对人资企业,C端人员可以和B建立劳动关系的终端企业也可以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然后提供支付工资、支付社会保障或劳务派遣服务;在灵工平台的商业模式下,C端属于自由职业者,属于自雇性质B终端企业和灵工平台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由于上述表现形式与核心本质的冲突,人力资源企业转型为灵工平台,由于自身的惯性思维模式和B终端企业仍将其视为工资结算平台,要求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导致即使转变为灵工平台,仍遵循以往人力资源企业的发票习惯,无论是技术服务还是其他业务,仍是B端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形成前端为灵工业务总承包模式,后端为人力资源企业代发模式的业务变体。
二、当假票遇到查票员时
有人可能想问,这种变种后的灵工模式有什么不好?以人力资源发票为入场券,既实现了业务转型,又满足了需求B端企业的需求不是两全其美吗?可惜税务局不这么认为查票员。人力资源类发票是什么?根据上图分析,与人力资源服务发票相对应的业务要么提供代理服务,如支付工资、支付社会保障或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外包,要么提供劳务派遣、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从而开具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或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为什么灵工平台不能开具人力资源类发票?在灵工平台的商业模式下,活是灵工平台(后续分包给C端人员),人是自雇的,所以灵工平台应该基于它B终端企业承包的业务类型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承包技术服务,开具研发和技术服务发票。如果承包设计服务,开具设计服务发票等。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有什么风险?如果灵工平台幸运,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仍然开具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当遇到税务局的检票员时,可能承担以下责任:行政责任:灵工平台开具的发票类别与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行政违规虚假发票,面临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风险。同时,虚假金额小于1万元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在变体的灵工模式下,B终端企业往往将灵工平台视为结算和开具发票的工具。灵工平台也可能一步一步退出,没有严格验证B终端企业的业务真实性,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和发票,可能构成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灵工平台企业罚款、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被判处拘役、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探索查票员的最新踪迹
灵工平台和人力资源公司本身就是税务检查的关键联系对象。如果人力资源企业转向灵工平台,如果不重视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难逃金税四期税务大数据法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检查局税务处理决定,2018年至2019年,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真正的商业活动,为他人开具17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40019份,988.7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四、结语
业务转型总是伴随着思维方式和股票业务转型的痛苦,特别是对于打算转型为灵工平台的人力资源企业,两者相似的外观和不同的核心本质需要管理者逐一澄清,并迅速实施到业务的实质性运营中,否则很容易被税务检查。本文主要以灵工平台经常怀疑——是否可以开具人力资源发票为出发点,讨论人力资源企业与灵工平台的异同,提示发票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风险,最后建议灵工平台应注意业务真实性和合规建设,不要因为惯性思维和B端客户的压力将人力资源发票视为入场券。一旦被检票员检查为假票,就会导致数千英里的堤坝建设灵工业务,毁于蚁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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