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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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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3-21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曼曼笔记:

原按月退还增量政策只限于先进制造业,现在扩大至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这里的条件除了要符合工信部等部门的划型标准之外,还要同时符合第14号公告第三条中列举的所有四个条件。除退还增量之外,对于在2019年3月31日的存量留抵税额也给予退还。

如果你又不是小微企业,又不是制造业等行业,比如你是大型商贸企业那本次的政策就和你无关了,你只有去看看之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退税规定了是否适合自己。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曼曼笔记: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退还增量时依然是按月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微型和小型没有区别。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曼曼笔记:

划重点,这里的行业是列举式,没有列举的不在范围之内。制造业中没有小微标准的限制了,只要属于以上行业,均可申请按月退还增量和一次性退还存量。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曼曼笔记: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没有时间区分,不管大、中、小、微型都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有了区分,制造业中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4、5、7、10分别对应制造业中的微、小、中、大。看下图吧!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曼曼笔记:

与2021年第15号公告相比,2022年第14号公告少了“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这个条件,毕竟“存量”一次性退还之后,也没有“增量”的对应需求了,直接就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期末留抵部分按月给退还,这个条件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曼曼笔记:

是的,本次新政有一个全新的东西,就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简单说说什么意思,一说你可能就明白了。

举例一:你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是50万,你2022年3月31日末期末留抵退税额是70万,如果增量留抵退税,(70-50)20万就是你增量留抵退税基数。那么存量留抵退税基数呢?按照政策规定,存量基数就是50万。

举例二:你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是50万,你2022年3月31日末期末留抵退税额是40万,你没有增量留抵,无法退税。那么存量留抵退税基数呢?按照政策规定,存量基数就是40万,可以选择一次性退回。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曼曼笔记:

举例一:甲公司根据划型标准计算后判定属于微型企业,2019年3月末存量留抵税额60万元。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

【解析】此时甲公司可申请在4月份申报期一次性退还存量税额,但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60万元,因此,甲公司在2022年4月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为5万元。

举例二:如果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0万元。

【解析】则甲公司在2022年4月份申请一次性退还留抵税额为60万元。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曼曼笔记:

企业判定划型首先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第300号文与银发2015年第309号文的指标规定,资产总额是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营业收入是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不满一个年度营业收入需要利用公式进行计算。注意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差额征税是以差额后计入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曼曼笔记:

进项构成比例的票据类型依然采取列举式,不在其中的不可列入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的比例范围。这里加入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目前全电发票在上海、广东和内蒙的部分城市正进行试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包括收费公路通行费这一类,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其内。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曼曼笔记: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两条线,只能选择要么申请退还留抵,要么享受即先,不能坐享齐人之福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曼曼笔记:

自愿自助模式,愿意退就申请,不申请就结转下期。除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直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都可申请之外,其余月份都限定在纳税申报期内,如果在申报期内不进行申请,就意味着结转下期了。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曼曼笔记: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列举中的制造业等行业适用于第14号公告,其余企业仍然按照2019年第39号公告执行。需要提醒的是,无论适用第14号公告的行业还是继续适用第39号公告的企业,“进项构成比例”均执行第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曼曼笔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废止啦,除了2019年39号公告之外,涉及留抵退税政策的只要看2022年第14号公告就好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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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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