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个人取得综合收入需要办理最终结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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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下面的问题吗?
你知道什么情况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吗?
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应当根据税制的变化,按年纳税综合收入。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的要求,遵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资收入扣缴方式,实施累计扣缴法,使单一工资纳税人日常预缴税与年度应纳税一致,免除年度最终结算。同时,在预扣环节难以准确扣缴多处收入、年中扣除不足等税款的,税法规定需要办理最终结算。
情形一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主要原因:个人取得两项以上综合收入,共计6万元以上的,没有预扣预缴机制,预扣税与最终结算税一致,需要最终结算。
情形二
二是取得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以上收入,四项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有多个扣缴义务人。预扣税与最终结算税一致,需要最终结算。
情形三
第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扣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情形四
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额的,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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