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哥个人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向税务局税务服务厅申请开具普通发票「除特定业务外,自然人只能代开普通发票」,开票金额为1万元。
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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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规定,个人应税销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根据号码)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总额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
注:目前标准已为15万!
政策是越看越喜欢,总觉得可以免税。为什么?36号文起征点个人有2万标准,11号文还规定每月不超过15万,不缴纳增值税。
这给人一种免税的感觉。
结果呢?
到税务局后,税务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二哥的劳动报酬是一种临时行为,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500元起征点的免税规定,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起征税的免税规定。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为划分标准。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除特殊规定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应当正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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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你是个人,自然人,不能按时纳税,只能按时纳税,每次开具500元以下免税。
二哥要享受优惠政策,应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真的不公平。个体户15万免税,我要交1万。我想不通。我有点生气,说你给我20张,一次不超过500张。
不,你是一份合同,一项业务,只能计算一次,根据成都的规定,你每年的发票次数不得超过3次。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但没有文件限制自然人开具发票的金额或数量。但在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对此有限制。具体以当地税务局的规定为准。
没办法,开票交税。
但一般来说,自然人不可能代表发票按时享受免税政策。如果你想免税,你可以注册个体经营者或公司。
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比较难办,各地执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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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结束后,我反过来想想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件中的扣除凭证。
28根据文件规定,对方为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型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费用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里的起征点是按次还是按期?
根据目前的个人发票政策,个人支付的应税业务金额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是否也应按次计量?
毕竟,如果你代表你开具发票,超过500人必须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可以在这里按时不使用发票,并且可以使用内部自制凭证合法列支,是否与代理发票的实践发生冲突?
因此,二哥认为小零星不要发票,也应该是按次不超过500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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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二哥总结了两点
1、除特殊情况(如个人租赁房地产)外,个人开具发票只能在实践中按次享受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即300-500每次。
2、28对于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支出,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每次不超过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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