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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

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预扣储蓄利息所得税、利息个人所得税 预扣

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

案情简介:20152014年3月,税务机关检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账簿中,部分股东已借款74万元,至今年年底尚未归还。经调查核实,其他应收款为股东贷款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最后,检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74万元的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对企业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7.4万元。

税法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不归还或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征收。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股东贷款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个人所得税应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的20%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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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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