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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付汇(支付劳务费主涉及增值税

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计征营业税、外部劳务费 会计核算

外部劳务费 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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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付汇(支付劳务费)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下面从这几方面分析一下对外付汇涉及的税金1增值税规定

条文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36号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是例外条款,就算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只要该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发生或者境外使用,那么也不属于境内销售。

同样,就算购买方和销售方都在境外,如果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境内,也属于境内。

实际在判断销售的服务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时,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判断起来存在较大争议。

比如说,甲企业接受由境外单位乙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按照第十三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来判断,如何认定完全在境外发生,完全在境外发生这个范围其实判断就是存在争议。

1、从属地原则来说,可以认定为服务接受方即甲企业在境内

2、而从服务发生地来看,则又可能被视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服务;

通常界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服务”的范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别“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和“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

一、完整性原则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发生(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二、受益即时性原则

从服务的受益是否具备“即时性”来区别,消费的含义与服务本身是紧密相连的,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要结合服务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果服务是即时性的消费(比如当地旅游服务、就餐服务均有及时性),则可以被视作完全在境外发生。

举例说明:

1、大陆A企业由于与美国某跨国公司存在知识产权争议,聘请美国B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由于诉讼对象系美国某跨国公司,整个诉讼过程发生在美国,因此,一般理解为“在境外”;

2、日本C母公司给苏州D子公司提供ERP上线的咨询服务,期间没有人员进入大陆境内,整体咨询行为均通过邮件、视频等工具在日本进行,一般理解应为“在境外”;

3、美国E关联公司给昆山F公司提供特许权,F公司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一般理解为,该特许权使用在F公司具体产品上,因为应该理解为“在境内”;

4、挪威G母公司,为了履行股东职能,安排母公司内审人员来华,对苏州高新区H公司进行审计费,由于受益人不是H公司,因此H公司不应承担此审计费用。——上述“在境内、在境外”的判断,均不适用。

当然,由于现实生活中,鉴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企业在发生类似业务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一般应根据上述判断标准进行举证,以说服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的判断。

注:

1、此文参考了某资深税政人员观点,在此表示感谢;

2、大陆与全球众多经济体签有双方税收协定,上述解释均假设一般规定,协定有特殊规定时,应从协定特殊安排;

案例分析

对于增值税来讲,判断是否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主要的依据就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案例1、SSN公司在美国采购一批设备器材,直接运输到德国进行销售,由于货物未报关进入中国境内,因此,这笔交易不需缴纳增值税。

理由: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案例2、SSN公司委托美国公司在美国为其销售至境外的货物进行后期维护修理。这笔交易不需缴纳增值税。

理由:虽然满足服务购买方在境内,但是该项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符合3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例外规定,不属于境内销售。

案例3、SSN公司从美国公司进口一批器材,报关入境,SSN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进口增值税。美国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境外销售货物。

案例4、SSN公司委托美国公司对前期购进的设备进行维护升级。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理由: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服务发生地也在境内。

代扣手续

《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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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规定

条文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在境外就很明确,明确的规定劳务发生地.);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在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设立场所的判定时,还需要区分是否与对方国家有税收协定:

①如无税收协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判定即可;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②如有税收协定,则需进一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是:“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为限。”

【注:通常,构成常设机构的,还会涉及增值税或营改增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问题。】

案例分析

前面案例3,SSN公司从美国公司进口一批器材,报关入境,凭进口报关单付汇即可,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理由:所得税法基础就在于此货物的销售地在境外,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前面案例1、SSN公司在美国采购一批设备器材,直接运输到德国进行销售,由于货物未报关进入中国境内。SSN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SSN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税率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来源于该机构场所的,税率25%;

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关的,适用税率为20%减按税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见下: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注:适用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无关的,采取“预提所得税”10%直接征收,不适用核定利润率征收】。所以不是只有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才是10%预提所得税,如果符合条件都可以。

核定利润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F:SSN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向SSN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等。境外母公司属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SSN公司需按(收入总额的)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G:境外公司派人在为SSN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

G1:该境外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在境内服务超过183天,即构成常设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税局在无法对其查账征收的情况,一般核定30%的利润率(税法规定管理服务的核定利润率为30%-50%,实务上,税局多按下限30%作为核定值),在此基础上,按25%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公司代扣代缴)。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负为: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的7.5%。

【注:本案例,需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规定,下同。】

G2:该境外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在境内服务未超过183天,即不构成常设机构,则属于非居民企业“构成机构场所但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其取得的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

【注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3年5月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解读。】

【注2:同上,按税总局解读,此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

G3:该境外公司所在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判定为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则纳税结果与G1相同。

H:境外公司通过电话、邮件等为SSN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境外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按照(收入总额的)10%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由SSN公司代扣代缴)。

参考资料:万隆健康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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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企业对外付汇(支付劳务费主涉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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